近日,山西省生態環境廳、省發展改革委、省工信廳、省財政廳、省能源局聯合發布通知,決定從2021年1月10日起對全省鋼鐵行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,規定對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內鋼鐵企業,其生產用網購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,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務并通過評估監測后停止加價。
《通知》指出
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、促進產業轉型升級、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。為貫徹落實國家五部委《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》(環大氣〔2019〕35號)等文件規定,強化生態環境政策措施對促進產業升級的正向拉動作用,綜合運用價格機制,營造公平競爭、健康有序的發展環境,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。經省政府同意,對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。
《通知》明確
全省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、經執行程序進入執行差別化電價企業名單的,其生產用網購電量(含市場化交易電量)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市場交易價格基礎上,實行用電加價政策。企業“有組織排放、無組織排放、淸潔運輸方式” 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.01元;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.03元;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,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.06元。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,用電不加價。
執行范圍為全省鋼鐵企業,包括鋼鐵聯合企業、獨立煉鐵企業、獨立軋鋼企業、獨立球團企業、有燒結(球團)或高爐的鑄造、鐵合金企業。
《通知》要求
全省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、工信局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將鋼鐵企業名單聯合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和省工信廳。
(關鍵字:山西 鋼鐵)